浙江大学副校长、著名法学教授胡建淼:学生是公民,我们要充分尊重他们的诉权,但也不允许违法乱纪行为通过诉讼得到变相的张扬。依法治校治的不仅仅是学生,更应该治好学校管理者和教育者。
浙江工业大学党委书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汪晓村:依法治校核心是保障教育者的工作权、受教育者的学习权,前提是“抑恶扬善”的教育初衷不能改。
全国各地,大学生频频状告母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仅去年一年就受理并审结10例大学生状告母校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一现象的出现迫使教育行政部门、各大高校不得不加快依法治校、构建和谐的法治校园的步伐。
今年3月9日,历时一年零五个月之久的浙江大学学生周稷栋状告浙大一案终于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落下法槌。至此,该案一审以周稷栋败诉告终。有专家断言,此案的判决可能成为“学生状告母校,母校屡屡败诉”现象的“分水岭”。
杭州市西湖区高校云集,据西湖区法院统计,该院在2003年10月受理了第一例、也是当年惟一一例学生状告母校案,即周稷栋状告浙大一案;2004年,该院受理并审结学生状告母校的行政诉讼案突然间增加到了10例之多。浙江大学、杭州商学院(现为浙江工商大学)、杭州电子工学院(现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杭州师范学院等浙江几大高校相继被推上了被告席。
在全国,同类案件也是频频发生。浙江大学一位负责人认为,此种现象的出现,说明学生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同时也对各大高校实施“依法治校”战略提出了更高、更为迫切的要求……
学生告母校母校屡败诉
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始于1998年“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一案,紧接着原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两案原告相继胜诉(注:刘燕文案一审胜诉,二审以程序问题改判刘燕文败诉)。由此在全国卷起了一阵“学生状告母校”的热潮,在这阵热潮中,学生胜多败少,学校明显处于劣势。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方俊灿说,从我们对这些案子的审判中发现,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学校两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上,学生由于种种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学生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被学校剥夺了取得两证的资格,由此引发诉讼。
显然,田、刘两案的胜诉让许多未能获得两证的学生看到了希望。
那么,在这些案子的判决中,学校缘何屡屡败诉呢?
目前,涉及学位与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1990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据了解,学位条例规定学生是否可以获得学位的审定条件有两个:一是政治条件,即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二是业务条件,即是否达到相当学位的专业水平。但其中对申请学位者的思想品德没做硬性规定。
另外,《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是否获得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也只在学术专业方面进行了硬性的规定,而在学生思想品德、道德品行的考量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高校往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严从细地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品行进行考量,并使之成为是否授予学生两证的刚性条件,比如“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就不能获得学位”等。
对此,在学术界和法律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既然上位法在评定学位时,没有对学生思想品德明确界定,学位证书的颁发侧重点应该放在对其学术专业方面的考核上,而不是思想品德。其典型案例是成都某高校法学院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肖某因涉嫌贪污被逮捕,但是,经他申请,该校通过了对肖某毕业论文的初审,并让他参加了毕业答辩。有专家认为,连犯罪嫌疑人都能参加硕士学位的答辩,并有权获得硕士学位,更何况那些仅仅违反校纪校规而被处分的学生呢?观点二———高校秉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培养合格人才,一个思想品德不过关的学生岂能给其颁发学位证书呢?学生的思想品德好坏必须作为学位评定的硬性条件。同时,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指高校)可根据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对于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尹昌平认为,首先,高校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往往过严过泛,与上位法不一致,同时自行设定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学位授予条件,违反了下位法不得僭越上位法规定的一般立法原则,如允许各高校各有千秋地制定宽严不一的学位授予标准,易造成全国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实际操作上也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其次,一些高校在评定学位时没有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有的评审委员会形同虚设,缺乏必要的环节,造成程序上的违法。基于这两个原因,在大学生状告母校案中,往往是学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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