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教育储蓄名义揽储可罚款三倍
网大首页 > 文教 > 正文 2005-9-22 13:01:15 中国教育报
    本报北京9月20日讯 记者陈晶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日前联合制定下发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防止因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的优惠政策而产生的征管漏洞。

  自1999年我国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以来,由于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的优惠政策,一些储户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部分储蓄机构甚至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办法规定,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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