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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工资的解答
最低工资和计算方法 问:什么是最低工资?每年调整是如何计算的?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说到最低工资的测算,必须涉及最低工资率,它主要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 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国际上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M=f(C、A、L、U、E、a) M最低工资率;C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用;A平均工资;L劳动生产率;U失业率;E经济发展水平;a调整因素。国际上采用的确定最低工资率的具体测算方法有八种,分别是: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累加法、超必需品剔除法、平均数法、生活状况分析法、分类综合计算法、经济计量分析法。这里重点介绍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 1.比重法 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 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以上方法计算出最低工资率后,再考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劳动生产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问:我们3人是外地打工者,公司规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600元。我们认为这个做法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公司人事部辩解说最低工资对正式员工有效,试用期的员工不适用这个规定。他们还说,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公司人事部的解答对吗? 答: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虽然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确切地说,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给予约定。人事经理称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试用期内的员工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不合法的。 预发工资、销售人员也受最低工资限制 问:我与公司约定了年薪,公司按每季度预发1000元工资。我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预发工资,公司说,年薪制不受最低工资规定的限制,合同已经约定了年薪数量,反正早晚都会给你。公司的这个说法符合规定吗? 公司还规定,销售人员不设立底薪,按销售提成拿薪酬。有些销售人员一个月的提成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否违反了规定? 答:企业这种做法是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目前,企业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凡实行按月支付工资的企业,月最低工资均不得低于690元。工资实行年薪制的,不论全年工资的数量是多少,也必须每个月预发一定数量的工资,而不能按季度预发,同时,每月预发工资也不得低于69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销售人员(也包括记件制工资的职工)可以按销售提成发放劳动报酬(记件职工按完成的“件”计算),但是只要他全月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即使没有达到规定的指标,他这个月的收入也不得低于69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记件制的职工也适合这规定。 劳务人员也受最低工资保护 问:我是本市一企业退休回聘人员,在单位像正式职工一样上班,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另外,我们单位有10来个外地打工者,厂里每月只给他们发500元工资。他们多次与单位交涉,单位说外地人员是不受上海最低工资限制的。单位的这样说法有依据吗? 答:在《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规定,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单位使用的各类人员,包括退休、协保、外地劳动力等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帮工均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因此,在劳动关系上,一般是不讲户籍的,而看劳动者的劳动身份,凡是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受最低工资的保护。 加班费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 问:我们原来拿的是200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635元,最低工资调整到690元后,公司同意将工资提高到690元,但规定,每个职工每月必须加班2天,不发加班费。将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最低工资的做法对吗? 答:在最低工资中应当剔除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企业若将加班工资一并计入最低工资,或用部分加班工资抵充最低工资,这种做法是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 凡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人员,因企业实际需要加班、加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690元确定。即690元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为日工资基数,再除以8小时为小时工资基数。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统一为20.92天。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病假工资也有最低限制 问:我因生病在家休息已有2个多月了,单位效益也不好,每月发给我的病假工资只有450元,听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的病假工资也能加一些,有这回事吗? 答:根据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均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7月1日起最低工资由635元调整到690元后,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最低标准也从原来的508元相应调整为552元。 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处理办法 问:我们所在的单位违反最低工资的规定,我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已经被证实。我们想知道,对单位这种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企业违反国务院《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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