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仲裁申诉劳动部门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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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29 11:30:49
现代快报
为便利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京市劳动部门就如何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发出提示书,其中四种申诉行为将不予受理,同时强调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应采用庭外调解的简易审理方式,在20日内结案。
据介绍,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申诉情形主要有:当事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或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如已受理的也会驳回申诉,或移送相关仲裁委员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反诉请求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超过规定的60天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随意扩大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请求,除得不到仲裁委员会支持外,还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将不被受理;当事人不按通知书要求交纳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将会按自动放弃申诉、反诉处理。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否则代理人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或邮寄送达仲裁文书时,因对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致使无法送达、造成文书被撤回的,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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